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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中合规存在的问题!

公司经营中合规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规意识薄弱

1、企业合规并非全员合规

目前,很多公司缺乏合规意识,主要在于管理层缺乏合规意识。合规是贯穿公司各个部门的一项工作,但是,实现公司全员合规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这要求公司不同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但不同部门根据业务特点也有不同的工作模式。公司的法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着公司运营中主要的合规工作,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监督。而具体的业务部门是为公司创造经营业绩,更多的是强调业绩。如果要求业务部门过多强调合规,就会产生一种“矫枉过正”的效果,束缚手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管理层业务思维代替合规意识

公司合规工作的展开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首先一定是要从管理层做起。但是很多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并不具备合规意识,在实际经营中更倾向于市场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追求简单、快捷的交易方式。例如,在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后,便开始办理交割手续。交易方式、价格等因素的确定主要依赖于经营者的主观判断。对于并购标的资产的质地、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文本等的合规调查缺失,以至于此类企业在后续筹划上市过程中经常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而且公司一旦在法律方面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往往会对公司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

此外,国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很多业务伙伴是跨国公司。这类跨国企业拥有完善的合规体系、专业的合规人员,每一个订单都经过内部审核。面对国外合作伙伴的合同,对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讲,只有签字、盖章的业务流程,而没有审核的流程,这些合同留有很大的风险隐患。

除缺乏合规意识以外,还存在部分公司管理者曲解合规工作的现象。例如,公司管理者利用合规钻法律漏洞,进行灰色经营。此种方式反而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二)公司合规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如前所述,公司管理层人员作为公司高管必须要有业务思维的同时,具备合规意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管理层人员虽然具备合规意识,但是公司的合规建设仍陈旧落后。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合规建设带来最直接的效果是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合规建设包括人员建设、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当前企业在合规建设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

1、合规管理人员建设落后

有些公司规范运行较差,主要表现为:(1)没有独立的法务部门。公司的合同签订、谈判主要依靠业务人员来完成。(2)公司虽然配备法务人员,但设置于人力部门之中,日常工作当中综合性较强,属于名义上的法务,其工作性质仍类似于办公室文员,专业性缺乏。(3)外聘法律顾问,多为地方当地律师事务所,此类律所通常业务结构单一,在资本运作、跨境业务方面经验相对不足,因此法律服务内容不够系统、法律服务水平较低。

在证券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中,合规管理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的非金融机构难有这样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合规管理人员也无法做到统筹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作用。

2、合规管理人员缺乏业务思维

公司合规的重要作用是风险防控,但是并不意味着仅仅局限于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包括法律风险防控、财务风险防控、业务风险管理,等等。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公司的各项业务,了解业务运作的逻辑。当前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宏观思维能力和微观察觉能力,存在不了解公司业务流程,不熟悉交易背景,单纯的审查相关交易合同,纠结于合同条款的情形,这大大降低了效率,直接导致合同风险条款缺失与不完善,增加了交易风险。

3、公司合规的信息化建设落后

公司合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

公司的业务管理重点在于合同管理。合同是贯穿公司整个业务、财务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合同管理不规范或不完善,不仅使得公司后续查账、核对信息出现无迹可寻的情况,而且也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应对诉讼时陷入困难。当前,部分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有所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合同文本无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拟订、审核;公司未建立OA办公系统,没有规范的合同层级审批程序;合同的盖章、邮寄、归档等合规工作没有建立或不完善。正常情况下,合同的盖章需要业务部门向公章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做好盖章登记,盖完章后与合同对方进行联络并邮寄。但现实中,部分企业不注重合同原件收回及存档,无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表现在财务的规范性上。由于公司财务涉及大量的数据核算,因此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在部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中,未采用ERP等相关的管理系统,涉及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的出入库均采用手工台账进行管理,产品成本的核算也主要采用手工归集和分配的方式,管理方式非常落后,完全不能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同时,公司的财务规范性不足,对公司将来的资本运作也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三)内控制度不完善

公司合规管理需要有相匹配的公司管理制度支撑。公司内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多,例如: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内控体系不健全、对公司内控不重视、公司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对公司内控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不力,等等。在当前的公司管理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及时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个别分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上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代替本单位内控制度,没有进一步细化,更没有考虑适应性问题,按习惯办事的现象较普遍。二是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管理层级多,管理效率低下;公司各部门间各自为政,彼此间缺乏系统协调和有机衔接,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控管理体系,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造成执行有效性差;内控管理流程的标准、控制、检查、考评等一系列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手段。在实践中,部分公司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其风险防范的作用。

(四)公司股东、管理层的行为不合规

公司股东、管理层的行为合规是公司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股东、管理层与公司有着紧密的联系。股东和管理层的合规情况同样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例如,A企业是国内同行业的销售百强企业,经营业绩优异,具备上市的条件。公司上市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财务规范性、法律合规以及行业发展上均需要满足监管部门相当严苛的审核标准,不能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其筹划上市过程中,有限公司阶段的原股东甲起诉控股股东乙,其声明工商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的会议文件非自己本人签署,均由他人伪造。因此,主张历史上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控股股东乙返还自己拥有A企业的股权。经过法院审理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股权转让协议确系原股东甲本人签署。最后法院裁判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虽然控股股东乙胜诉,但是对A企业的上市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合规的重要作用是防患于未然,公司每一次的股权转让、经营变更、股本变动等等变化,如果存在“三会”文件、变更登记文件缺失或不完善等现象,都会为公司未来的发展留下各种风险发生的隐患,更有可能给将来的任何资本运作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

对于企业来讲,管理层的竞业禁止问题层出不穷。《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在现实情况中,经常发生公司高管人员创办与其所任职企业业务相同或相类似公司的现象。因此,规范公司股东、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已经成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