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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瞳时评|狗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星期狗”乱象亟需整治!济南槐荫法院作出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张某从某水族馆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并购买了狗笼、狗粮等宠物用品,总计花费1000元。不曾想狗狗从买回家次日开始,就出现了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等问题,没过几天幼犬经抢救无效便直接死亡,张某前后支出治疗费共计2000元。后张某将幼犬尸体火化,支付火化费1800元。

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张某以水族馆存在欺诈经营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将其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水族馆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犬款项900元及治疗费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何为“星期狗”?所谓“星期狗”,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狗的时候,狗的状态和精神都很不错,然而在买回去之后,基本上一周左右狗狗就会生病死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狗贩给生病的小狗们注射了兴奋剂、血清一类的药物,在出售的时候它们看上去非常活泼,而在不久之后便会出现呕吐、咳嗽、便血等问题,最终铲屎官们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心爱的毛孩子一步步走向死亡。

其实除了“星期狗”之外,宠物市场上还充斥着“星期猫”、“星期鸟”、“星期鱼”等乱象。现如今,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对于大多数青年人来说,“吸猫撸狗”乃是人生一大乐事。由于养宠物门槛低且人们经济水平提高,引来更多年轻人养宠物,宠物经济迎来高速增长期,愿为“毛孩子”买单的铲屎官正撬动宠物千亿市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宠物赚钱,便成了资本竞相追逐的热点。

与此同时,“星期狗”乱象便层出不穷。如此幼小可爱的生灵,竟然有人以损害他们的生命和健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从“宠物盲盒”到“星期狗”横行,背后隐藏的是无序宠物交易的缩影,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而商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今,宠物市场依然在不断扩大,宠物的吃、用、病、葬都是生意。正是由于这部分市场的存在,才使得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急于抓住这个所谓的“先机”,无视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是在虐待小动物,挑战着人们对于保护动物的认知。贩卖“星期狗”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对其他生命的不尊重,广大消费者对于狗贩子的这种行为可谓是深恶痛绝,“星期狗”乱象迫切需要整治!

与日益扩大的宠物市场相比,很显然与“星期狗”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想更加扎实规范“星期狗”乱象,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宠物市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既要保护好幼小无辜动物的生命健康,也要有效整治商家贩卖“星期狗”的行为;消费者在遇到“星期狗”情况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