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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案件中管辖条款的约定?

无论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各方越来越重视管辖条款,以杜绝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在并购项目中管辖约定通常可以有如下不同方式:

(1)在跨国并购中,通常约定仲裁管辖,如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与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管辖机构。外方作为收购方时,有时也约定由香港、新加坡、伦敦、瑞典等外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争议。

(2)当交易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交易对方没有律师参与谈判时,有时可以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看似公平的条款,实现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管辖。

(4)当双方对管辖问题争执不下时,可以不约定管辖条款,也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第三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综上,律师在并购项目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