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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鲁法案例【2023】02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案件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往往会有当事人主张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1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22年5月24日,近亲属大祥与一起提供劳务的被告大斌共用同一辆车运蒜,途中大祥不慎从车上掉下,摔在水泥路面上,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祥在提供劳务中受重伤并不幸死亡,被告李桥、王翠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斌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担责。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桥、王翠辩称:大祥与其之间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对死者不承担责任;被告大斌是拖拉机驾驶人,是造成大祥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是原告的赔偿主体;拖拉机系农用车非载客车辆,大祥站在蒜袋子上,存在很大危险,大祥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大斌辩称:自己与大祥受雇于被告李桥、王翠,为二被告运输大蒜提供劳务,已形成劳务关系。大祥从车上摔下造成死亡,其损失应由李桥、王翠承担;自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法院审理争议焦点一、大祥与被告李桥、王翠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被告李桥、王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大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李桥、王翠与大祥、大斌双方协商约定将大蒜搬运至指定地点,每袋大蒜支付报酬1.2元,李桥、王翠是按工作量付款,不干预劳动过程。因此,大祥与被告李桥、王翠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桥、王翠提供的运输车辆系自行改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事故车辆的提供者,应对死者大祥的近亲属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桥、王翠承担事故30%责任。关于焦点二:大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拖拉机与板车连接的三角架上,应明知其行为潜在的危险,仍坚持其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被告大斌作为拖拉机驾驶者,对大祥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未尽到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被告大斌与大祥是在为共同的利益进行的活动过程中,使大祥受到伤害并至死亡。法院酌定由被告大斌及大祥各承担事故35%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至菏泽中院。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3法官后语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对基础劳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但其实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520”重要提醒!谨防以“爱”之名“借钱”诈骗!

叮叮叮,“520”来啦,各位小仙女们有没有收到以爱之名的鲜花和礼物呀!虽然爱情是甜蜜的,但也千万不要被冲昏了头脑哦!因为以“爱”之名的不只有鲜花和礼物,也有可能是诈骗,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李女士离婚后,带着孩子独自生活,靠经营一家小早点铺子维持生计。开店之余,李女士经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生活短视频。2020年5月份,李女士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贾老板”,二人添加微信,成为好友。“贾老板”自称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老板,名下有多处房产、豪华轿车。“贾老板”经常对李女士嘘寒问暖,日复一日,渐渐取得了李女士的信任,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为表示对李女士的忠心,“贾老板”经常将自己的奔驰车出借给李女士,并将自己的一条“大金链子”交予李女士保管。交往期间,“贾老板”经常向李女士炫耀自己做生意投资很赚钱,承诺以后一定让李女士过“好日子”。“贾老板”经常以公司进货、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向李女士进行小额借款,所借款项均能及时归还,以此取得李女士信任。一段时间后,“贾老板”又以进货为由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李女士表示自己条件有限,无力出借,“贾老板”要求李女士贷款,李女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贷款20万元后出借给“贾老板”。“贾老板”借得款项后,开始以谈生意、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拒接李女士电话,最终失联。眼看贷款就要到期,李女士无力偿还,心急如焚。2021年12月份的一天,李女士接到自称“贾老板”另一位女朋友林女士的电话,林女士告诉李女士,“贾老板”在与林女士谈恋爱期间,以各种借口陆续向林女士借款14万余元后“失踪”了。李女士方才意识到被骗,遂与林女士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贾老板”实际姓名翟某某,其与妻子薛女士并未离婚,薛女士证实翟某某“经营”的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场地、没有设备、没有员工,只是一个空壳公司。翟某某沉迷于网络赌博,所骗资金均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挥霍一空。经查,翟某某所开豪车均为租赁,翟某某交予李女士保管的“大金链子”也是假的。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汶上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短视频平台及“摇一摇”“附近的人”等社交软件实施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网络交友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同时进行诈骗。其中借款是主要诈骗方式,犯罪手法一般分“四步”:第一步,虚构身份能力获取好感;第二步,长期主动联系取得信任;第三步,试探性小额借款打消怀疑;最后一步,巨额借款最终失联。社交平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骗子带来可乘之机。法官提醒,对于通过各种社交平台结识的“朋友”应提高警惕,谨防被骗。如遇被骗,应及时报警。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老板要赔钱吗?

真人密室逃脱是年轻人的娱乐新宠,在这里你可以是《潜伏》里的余则成危机四伏中寻生机;可以做《神探夏洛克》中的福尔摩斯;波谲云诡里破迷局;抑或是成为《解密》中的容金珍细梢末节中解危局……密室逃脱游戏凭借其沉浸式的解谜体验风靡当下,但与此同时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结伴密室逃脱时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配?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游戏环境设置不当致玩家受伤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案情简介小庄和朋友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不慎摔倒,右手被室内装饰物品划伤,经诊断为肌腱断裂及软组织损伤,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小庄认为,密室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密室内部分装饰品尖锐,地面没有软包材料,台阶也呈不规则状摆放,这才导致自己受伤。而密室经营者认为,小庄摔倒主要是因为当时一位同伴快要摔倒,其上前保护所致,而且小庄没有按照游戏要求佩戴手套,所以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庄和密室经营者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密室经营者承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小庄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场地内的游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台阶层级较高,略有陡峭,旁边又摆放着类似水晶状的尖锐装饰物,切面锋利,且没有证据证明密室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小庄在游戏过程中应当戴手套。法院认为,密室经营者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在主观上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不应在小庄的摔倒方式、手套穿戴上强调原因。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庄的诉讼请求,判决密室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应当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人”和“物”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尽到充分提示风险的义务,另一方面经营场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玩家到密室游玩,密室经营者应当保障玩家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游戏各环节的设置上都应尽到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例中,密室环境的设置本身就有安全隐患,存在台阶设置陡峭、旁边设置尖锐装饰品等问题,且没有设置较为明显的警示标语或进行口头指引,致使玩家受伤,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免责协议”并非密室经营者的“免责金牌”案情简介小王和朋友通过手机购票参加天天公司经营的深度体验剧情密室活动。小王在玩滑梯过程中摔伤导致骨折,天天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天天公司认为,小王在平台购票时已经签订免责协议,承诺其自行承担游戏风险,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害均与天天公司无关,故天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就剩余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王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入场体验密室逃脱活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免责条款,系天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天天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小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释法实践中,很多密室经营者会要求玩家在进行一些惊险、刺激的游戏之前签署《免责协议》,让玩家承诺如果在游戏过程中因受到NPC惊吓或者因摔倒受伤的,商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玩家签订了《免责协议》而免除,且此类《免责协议》一般都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系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小王签署的免责协议内容免除了天天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天天公司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王协议内容,因此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法官提示经营者:设立机制,充分提示设立安全机制对密室工作人员进行游戏流程培训及安全事项培训;全面排查游戏活动区域中物理环境的危险因素,如昏暗的光线、狭窄的通道、陡峭的楼梯和尖锐的道具等场景布置,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放置警示标语或进行语音提示以及准备保护用具;在游戏过程中,密室经营者应通过监控设施全程监控玩家游戏状态、工作人员情况和场内相关设施,及时制止工作人员和玩家的危险性动作;若玩家在游戏中受伤,密室经营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对受伤玩家进行相应急救处置,将伤害降到最低;此外,还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游戏环节和改善游戏设施,在保证玩家游戏体验感的同时确保安全。充分提示说明游戏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对整个游戏流程予以介绍,告知玩家风险等级,发放《入场须知》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指导;尤其在开展风险性较高、刺激性较强的游戏项目前,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事项进行提示,并指导玩家安全通过游戏。消费者:量力而行,安全第一实践中,很多玩家为了追求新奇刺激的体验参加惊悚类的密室逃脱游戏,结果发生事故。玩家在游玩的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考虑自身身体状况、疾病历史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在做一些危险动作前应认真听取安全动作指导避免受伤,在无法继续时应及时退出游戏以免发生危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入住新房后被噪音吵得睡不着,要精神赔偿?

忙碌了一天回到家后就想舒舒服服冲个热水澡然后美美地睡上一觉,可还没来得及和周公打个招呼,鸣笛声、刹车声……深受噪音滋扰的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称入住后才发现所购房屋周遭发出的噪音超标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基本案情2015年,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于2018年交付。杨某搬进新房后没几天,就称夜间被周边的噪音吵得睡不着觉,且声音极大。于是,杨某便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音超出国家标准。杨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一方面质疑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其所购房屋靠近高速;另一方面,因夜晚高速上来往车辆众多,发出的噪音严重超标,影响了她的睡眠,长此以往,对其身体健康有损。她在诉状中要求开发商改善居住楼层噪音超标问题,并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开发商则认为,房屋建设和销售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以及一系列证据显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房屋的具体位置有详细的描述,合同首页以加粗文字提示有两条高速公路,同时,开发商还在售楼现场将高速公路作为不利因素重点进行了公示,专门制作了不利因素告知书、阳光宣言等载明涉案小区靠近高速的文字海报,且放在了显眼的位置。也就是说,开发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法院判决开发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但业主又称噪音超标,要求开发商降噪并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又该如何认定?首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涉案楼盘的高速公路已经客观存在且已建成通车,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涉案小区位于两条高速之间,并张贴公示、告知书等将周边不利环境因素告知原告,原告也到现场看房,其对涉案房屋所处的环境、与公路的距离及交通噪音的影响应该是了解的。涉案房屋的噪声来源主要为交通噪声,该噪声并非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原、被告亦未在合同中对该问题进行约定。交通噪声变动不定,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随着车流量的增加,噪声影响必然增大,且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表,具有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和相关批复文件,明确记载白天环境噪声级、晚间噪声级均小于国家标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房屋交付时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经有关部门勘查,涉案小区已基本落实环评提出的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了700米长、3.5米高的隔音屏、设置绿化带并实施催肥助长、安装中空隔音窗户等。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因被告不当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法官提醒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噪声侵权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噪声不等同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其才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294条规定:【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规定明确将噪音纳入环境污染的治理范畴。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一方向相邻不动产另一方施放噪声是难免的,但是需要控制施放噪声的分贝以及施放噪声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民法典》第1229条也有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受到环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