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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瞳时评|老人摔伤后敬老院未及时告知家属,随后发病最终死亡,养老院为何屡成安全黑洞?

北京市的老沈在某敬老院不慎摔倒,敬老院检查后认为老沈没有大问题,就没有通知其子小沈。没想到老沈次日便开始发烧,不久后因病去世。为此,小沈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敬老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沈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近年来养老院意外事故不断发生,事故、火灾、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3月26日青岛一90岁老人养老院猝然离世,生前遍体淤青!2015年山东潍坊86岁老人养老院内被噎死!2019年10月7日山东枣庄朱某将父亲送往养老院后,父亲却溺死在消防池中……作为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我们能够感受的到这些老人面对危难却无力逃脱时的那种无助和绝望。这些本应该安享晚年的老人,却命丧在宣称可以替子女尽孝的养老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责任意识的欠缺让这些危险因素叠加,最终酿成灾难。

危如累卵的养老院何时才能抚平伤疤?随着养老机构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养老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预先拟制的格式合同中设立一些不公平、不正当、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及霸王条款等,致使老人在养老机构出现事故后,养老机构就会以此为依据推卸责任,声称在合同中已经写明了相关情况不予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若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养老机构方面的原因,养老院应该承担责任。受害人及其子女可向法院提出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张条款无效,请求养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谁的晚年都是一场腥风血雨,谁都不会是幸运儿。这些事件所反映的是当下的养老问题,我们都有老去的一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院,安享晚年。国家也一直在大力弘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理念,但养老院这些问题的出现,明显违背了这样的理念,让人唏嘘。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时代的到来,民营养老机构已经成了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老人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选择住进养老院一劳永逸,然而频发的养老院事故使很多人打起了退堂鼓。究其原因,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民营养老机构良莠不齐,政府监管缺位。在多起事故的调查中我们也能够发现,许多养老院之所以出现事故,主要是因为其不符合规定,老人居住环境简陋,消防设施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养老院却能够“证件齐全”地运行多年,连续多年“蒙混过关”,不得不说与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是有一定关系的。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养老的结构性困境。目前我国民营养老院资金不足、竞争压力大、硬件设施简陋、专业护理人员数量远远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等问题日益突出。定价太高,人们住不起,养老院无法生存;定价太低收费少,无法请专业护工。从大城市往小城市再往农村,养老院的经费、硬件、护工的专业程度,一系列条件都是往下走的,越来越差,这就导致了安全隐患埋在养老院的各个细节里。

伴随着“银发浪潮”,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理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但是前提是政府要兜好“底”。政府是养老事业的“脊梁”,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养老事业保障工作,协同职能部门做好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加大养老院的补贴力度,帮助民营养老院解决资金不足的困境;民营养老院作为赡养老人的重要机构,要提升规范化水平,补齐暴露出的短板,保持良性运行,要以防患未然化解各种安全隐患。

养老院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没有能力提供给父母照顾的子女一个寄所,但它并非可以满足所有老人的内心需求。做子女的应该多花点心思在年老的父母身上,在满足他们物质条件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他们的精神追求,经常陪伴他们,多多关照一下老人的心理,多给老人一份能抚慰内心的安慰。这样,才能让老人真正体会到幸福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