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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张某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虽然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某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某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某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其次,该份录音证据是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后双方沟通谈话的真实记录,其取得并未侵害陈某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因2015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条款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正版中被删除。)张某武提交的录音证据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故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再次,该录音证据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被2022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保留)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梁某及原夏某军的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在张某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经提交,因当时梁某、夏某军两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录音资料的取得系赵某国在与张某华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包括张某华对2012年12月1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摁手印的事实并不否定,录音证据反映的内容与前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相互佐证。张某华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华据以主张权利的保证书上只有指印,没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保证书本身存在较大瑕疵,存在疑点。赵某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张某华所持有的2012年7月17日保证书上赵某国手印系在被他人暴力强制情况下所摁的事实根据充分。张某华申请再审认为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赵某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录音证据,没有提供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的是复制的光盘。一审中,张某华认为录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林某雄、林某娟申请再审称,作为提供证据一方的陈某惠应负有证明录音资料属于林某雄与陈某惠之间通话录音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把该举证责任转嫁给林某雄,还以此为由认定该录音内容真实、合法,并作为认定本案重要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的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具体约定,认定争议事实的关键在于对陈某惠提供的录音资料及书面文字材料是否采纳。从陈某惠提供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双方互称“亲家”,并多次提及“七标、十标、十五标”工程,与本案合伙项目名称吻合,具体内容系双方商谈如何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应当认定该录音资料系陈某惠与林某雄间的谈话。陈某惠已经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林某雄反驳该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还拒绝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二审判决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故林某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对待证事实的陈述或认可,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内容的,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纳。关于录音证据是否应采信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清华公司称,原审判决对录音证据不予采信,亦未通过测谎的形式查清案件事实,对清华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未予收集,程序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某辩称,录音证据中涉及的对账内容系针对刘某森的借款,与案涉李某的借款无关。经查,清华公司整理的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李某就本案500万元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该录音证据中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未采纳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五、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在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相关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再审申请中,王某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称其持有新的证据与该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卢某借款行为系其经营广宇公司行为,广宇公司应承担对申请人的债务偿还责任,卢某、王某兰应对广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某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王某群提供的新证据即使证明了广宇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广宇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群的新证据亦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关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科漫公司申请再审称,玉龙公司提供的田某海等人在磋商投资过程中的录音,形成时间不明,系以非法形式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在一审庭审时未经质证,不应采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录音证据印证了镁业公司以玉龙公司资产出资科漫公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科漫公司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科漫公司声称录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与在案事实不符,该证据依法应予采纳。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际誉仓储公司申请再审称,中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录音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且录音证据的真伪应由中铁物流公司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由际誉仓储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铁物流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录音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但该证据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上述规定。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本案诉讼期间,李某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为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九、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证作出的认定。邹某洋、邹某君提交与中铁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等人的谈话录音及录音整理资料,以证明由中铁公司通知贷款银行为其办理贷款申请,且该贷款银行是中铁公司的合作单位,贷款申请手续的办理是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到中铁公司销售处办理的,银行接收邹某洋、邹某君的贷款申请资料后未给其出具收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为录音证据及整理资料,只说明中铁公司联系贷款银行来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在现场办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面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载明日期为贷款文件交接日期的认定。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天津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天津物产公司、连云港公司、南通锦旭公司三方之间采取的是以循环采购形式达到借贷目的。天津物产公司主张其无实施借贷的意图,难以成立。

法律诉讼中有可能出现的17个诉讼风险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将诉讼风险分为17种。(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四)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 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八)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九)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十) 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十一)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 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五)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七)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建立“有信必复”来信办理机制,对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处理的有效来信,办信部门收到后及时登记,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完善跨层级联动视频接访机制,运用视频接访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对跨层级、跨区域的涉诉信访事项开展联动视频接访,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可以邀请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参加。建立健全信访必录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全部扫描上传,并逐件逐次将信息项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  《意见》要求,推进涉诉信访办理规范化,强化首办责任,进一步梳理涉诉信访“马上办、精细办、联合办、督导办”事项范围,统一办理标准,做到“诉求有人管、案件及时办、效果有监督、办结有回应”。完善分类接访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直接提出的涉诉信访事项,登记后区分来访诉求进行分流处理。深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实践,推动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全覆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完善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提升社会第三方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实效。  《意见》规定,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支撑,优化四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平台,以“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为标准,做到涉诉信访全流程、全业务的网上办理,推动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增强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  《意见》还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及时发布各地法院在创新服务群众方式、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良好氛围等作出规定。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处罚

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处罚1、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单独处理吗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但是处分共有的重大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另一方有权追回,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1、协议分配,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分配;2、协议不成的,平均分配;3、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冷暴力应该算家暴的一种吗

一、冷暴力应该算家暴的一种吗1、冷暴力算家暴的一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冷暴力可以起诉离婚吗通俗意义上讲,家庭冷暴力,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目前,家庭冷暴力不是法律规制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尚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调整对象。实施家庭暴力的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然而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家庭暴力,要成为离婚条件值得商榷。夫妻一方受家庭冷暴力的实质伤害而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对这种伤害行为默认,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故法院应对此提供司法救济。如果受到冷暴力的一方能够有证据表明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律中对冷暴力的解释,是能够作为夫妻间关系破裂的证据,并且冷暴力在现实中,对夫妻间的关系以及感情都有着极大的伤害,那么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是会重点考虑遭受冷暴力的一方要求。

房屋交易纠纷需要去政府哪个部门

若属于一手房可以寻找建设局,消协等部门。若属于二手房则通过法院进行法律诉讼为佳。若属于合同本身存在法律问题的纠纷,除可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以外,还通过确定对其合同所约束的相对人为何种责任主体来向管理相关领域的部门提出解决纠纷的诉求,例如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是与买受人直接负责的合同关系,买受人对房屋的问题或合同本身的问题都可直接寻求开发商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可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当地消协发起投诉来进行纠纷调解。若属于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因其他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可通过引起纠纷责任主体来寻找相关解决部门,例如施工工程问题,物业管理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可向当地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政府本门提出解决纠纷的需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