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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已支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还能否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3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梁祖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媛,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261号。负责人:唐国莲,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洪,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西昌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树高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数额错误,请求: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川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多支付的违约金31334551.03元;3.原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为:树高公司对于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判决最终应给付的违约金数额不服。一审法院认定树高公司与西昌资源局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利率(每日按退延交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过高,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未付的出让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予以调整。经调整后,树高公司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为13641897.95元。树高公司前期已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即2019年支付的违约金38155500元)已远超出法院判决的总额,但原审判决直接要求树高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违约金总金额折半补交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内容,应将树高公司前期已支付的费用38155500元与判决应支付违约金总额13641897.95元进行抵扣,抵扣后西昌资源局应退还树高公司24513602.05元,而非要求树高公司按照调整后总金额减半再行补交违约金,此判决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故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并判令西昌资源局向树高公司退还多支付的违约金31334551.03元(含正在执行的6820948.98元)。3.原审诉讼费用由西昌资源局承担。被申请人西昌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树高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重点为:原审判决树高公司应给付的违约金金额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2017年7月5日,西昌资源局与树高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树高公司应分两期向西昌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共计4.54亿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22日和12月22日。双方还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原审认定,树高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树高公司应向西昌资源局共计缴纳76311000元的违约金,树高公司已于2018年7月20日缴纳违约金33489000元、于2018年8月3日缴纳违约金4666500元,共计已缴纳违约金38155500元,剩余38155500元违约金未交。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树高公司主张其在起诉前已给付的违约金也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下调。对此本院认为,树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主动向西昌资源局支付了38155500元违约金,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违约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违约金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西昌资源局接受树高公司违约金的履行,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规定,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树高公司主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对该已履行的部分放弃了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权利。现树高公司请求西昌资源局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孙建国审  判   员  郭凌川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 官 助 理  马 露书   记   员  何玉瑩

买东西,第二天可退钱?小心陷入“连环套”!

购买保健品,第二天退全款,还有这种“好事”?!基本案情2016年8月底至9月6日,仝某某、王某某伙同仝某港(另案处理)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美食街)开设“颐养天年服务中心”,以低价卖鸡蛋等生活用品,骗取老年人前去登记信息,并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骗老年人去参加讲座,在讲课的过程中通过先付款购买保健马甲第二天再退还全款的方式给老年人“设套”,继而以推销“藏灵草”保健品的形式骗取25名老年人财物23万元。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仝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仝某某、王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法官提醒老年人群体具有法律意识薄弱、辨识能力不强、容易轻信他人等弱点,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人群。该案即为针对老年人诈骗的一个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抓住部分老年人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通过免费赠送鸡蛋、卫生纸等生活用品这种小恩小惠来吸引老年人群体,获得老年人信任,再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高价推销保健品,从而骗取老年人的财物。“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官提醒老年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警惕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免费讲座,遇事多与子女沟通,如果需要保健品或者相关药品,请去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更不要相信所谓“专家”的介绍,切莫因贪小便宜吃大亏,以致后悔莫及。

因疫情管控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责任如何承担?

众所周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若逾期交付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一“违约”行为又该如何认定,相应的责任又当如何承担?案件回顾浙江省丽水市的陈某夫妇在2019年8月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莲都区的一个楼盘,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97平方米的房子,加上一个车库,总价共计182万余元。签了合同后,陈某夫妇付清了全款。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20年8月30日前交房。但是到了2020年8月28日,陈某夫妇却收到延期交付的通知。直到2021年1月3日,陈某夫妇才等来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收房后,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陈某夫妇没有等到开发商的违约金,因此,他们起诉到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按日以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6.9万余元。这期间,其他业主也陆续起诉,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法院审理案件中,开发商提出,2020年春节因疫情管控,楼盘在2020年1月30日到4月30日无法施工。这是不可抗力导致延长复工,按照法律规定,这期间应为免责期,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支付陈某夫妇违约金3.1万余元。这批案子判决后,部分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法官说法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没有争议的。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般企业的复工时间要求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2020年3月2日,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在违约金的计算上,被告开发商要求逾期时间应扣除影响延期复工的99天,而原告主张逾期126天。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的时间,企业复工招工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疫情防控影响期间的40天可在逾期交房天数中扣除。也即,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20年8月31日到2021年1月2日,共计125天,扣除40天,确定应承担违约金的天数为85天。因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此,被告开发商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3.1万余元(全部房价款182万余×0.02%×85天)。 

开玩笑把朋友丢出阳台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朋友间开玩笑、恶作剧很常见,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轻易开。这不,三个好友相约出游,结果却因为一个玩笑闹上了法庭……基本案情2020年3月,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四人入住某度假村。6日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离地约9米)聊天,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王某、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该费用由度假村支付。3月10日,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其中度假村为贺某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经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贺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院认为——损害后果与文某、王某行为直接关联,两人应负主要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经实地勘察,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而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为,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贺某未制止、拒绝,反而刺激、迎合打闹行为,可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本案中,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贺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为20%。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度假村承担贺某损失20%的判决。贺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法官提醒适当的玩笑可以增进感情,不过凡事应有“度”,开玩笑也是。因此,在开玩笑时必须掌握好分寸,注意言行,防止玩笑过了头,变成伤害他人的工具。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开玩笑过头让人受伤,不仅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行为人还将要为玩笑“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